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法治监督科解读《西安市高陵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西安市高陵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政府明确提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禁止“随意检查”“多头检查”,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等创新模式,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西安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等文件制定,通过规范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干扰,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推行“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服务机制,促进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二、主要内容

《方案》围绕“控总量、优方式、强监督”三条主线,由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工作要求三部分组成,提出有三方面,共计12项重点任务:

   一是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职权行使。要求规范检查程序,实行“清单管理”、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等,严控检查频次。

   二是强化服务意识,严格规范行政检查实施。要求统筹推行“综合查一次”,通过优化行政检查方式方法,全面推广“扫码入企”,严格现场行政检查程序,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等,提升服务效能。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求注重行政检查统计分析,压实行政检查监督责任,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切实保障企业权益。

三、有关问题解答

1.行政检查的定义及类型?

答:《意见》规定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对行政机关了解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意见》规定了日常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实际是有线索可查的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基于隶属关系对所属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以及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所监管企业进行的督促检查,不是行政检查。

2.如何理解“涉企”?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根据《意见》“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3.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答:《意见》提到的“法定依据”针对的是设定依据,限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且只能在各自的立法权限内设定行政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检查。

4.什么是“综合查一次”?

答:“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同时,要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过多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不同内设机构实施检查的,要根据《意见》,能合并的合并,尽量减少检查频次。

5.什么是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答: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的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人数,即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并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如“餐饮监管一件事表单”等,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检查。

6.《意见》规定检查频次列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是指该行政执法主体同一年度针对不同企业检查的总次数,还是指同一年度针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

答:都包括。这有利于企业和社会更好地知晓行政执法主体检查频次情况,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7.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的事项,是否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

答:需要。这有利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所有以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实施的行政检查,都需要在检查前报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