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健全我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5〕15号)要求,经相关部门复核汇总,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形成《西安市高陵区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后期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适时更新《目录清单》相关内容,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西安市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西安市高陵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西安市高陵区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2025版)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 | 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车 管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号牌工本费 |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 ||
(1)号牌 (含临时)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 ||||||||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3)号牌架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行驶证10元/证;登记证10元/证;驾驶证10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
2 | 西安市高陵区水务局 | 西安市高陵区水资源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水土保持 补偿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补偿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陕税发〔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执收 |
西安经发水务有限公司 | 企业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污水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 | 0.40元/立方米,0.80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高陵县物价局 | 高价发〔2011〕44号,高价发〔2014〕41号 | |||
3 | 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对单位或个人占用、挖掘城市规划区道路进行审批、相关费用的核算缴纳以及施工期间的管理 | 一、城市道路占用标准: (一)经营性占道 主干道:车行道1.89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72/平方米·天;空地路0.54元/平方米·天; 次干道:车行道1.44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54/平方米·天;空地路0.45元/平方米·天; 背街小巷:车行道0.99元/平方米·天;人行道0.45/平方米·天;空地路0.18元/平方米·天; (二)非经营性占道 主干道:人行道0.45元/平方米·天 次干道:人行道0.36元/平方米·天 背街小巷:人行道0.27元/平方米·天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标准 普通水泥砼路面559.8元/平方米; 沥青砼路面-主干道650.7元/平方米; 沥青砼路面-次干道580.5元/平方米; 沥青砼路面-背街小巷491.4元/平方米; 石材路面669.6元/平方米; 透水砖人行道343.8元/平方米; 石材人行道449.1元/平方米; 普通水泥砼路牙213.3元/米; 石材道牙370.8元/米; 挖运土方(垃圾)94.5元/米; 回填土110.7元/立方米; 回填二灰土256.5元/立方米; 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8464.5元/处。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3 | 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经营 服务性收费 |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 县城: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均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1元/人•月;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由1.00元/㎡•月至0.60元/㎡•月,实行累进计费;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集贸市场按摊位交纳,零售1.00元/摊位•天,批发(含批零兼营)为1.00元/摊位•天;其它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大小由0.60元/㎡•月至0.10元/㎡•月,实行累进计费。 园区:非临街生产经营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1元/人•月;临街生产经营单位0.35元/㎡•月(按门前清扫面积计算);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由1.10元/㎡•月至0.70元/㎡•月,实行累进计费;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集贸市场按摊位交纳,零售1.0元/摊位•天,批发(含批零兼营)为2.0元/摊位•天;其它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大小由0.70元/㎡•月至0.20元/㎡•月,实行累进计费;店外经营餐饮业摊点1.00元/㎡•天;店外经营的其他摊点0.50元/㎡•天。 | 政府制定,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高陵县物价局 | 《高陵县物价局关于印发〈高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高价发〔2008〕26号),《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安泾河工业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高政办发〔2011〕1号) | |
4 | 西安市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本区域内未建人防设施 | 1.6级防控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 政府制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宗〔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4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执收 |
5 |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 登记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 | 1.住宅类:80元/件; 2.非住宅类:550元/件(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按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收取); 3.工本费:10元/件;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4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 | 政府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5 |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陵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粮食产能指标费 | 1.县域内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指导价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 2.市域内补充耕地数量调剂指标指导价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 3.跨市的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重点基础设施和军事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 4.跨市的其他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 5.补充耕地产能指导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 6.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按两倍执行。 7.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 政府制定,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 事业性收费 |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自2021年7月1日由税务部门收缴);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执收 | ||||
6 | 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 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下同)、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陕财税〔2021〕10号。 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是公益林地,收费标准为第(1)款基本收费标准的4倍。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陕财税〔2021〕10号,财税〔2022〕50号,陕税发〔2023〕5号,财税发〔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执收 |
7 | 西安市高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1)高陵区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 (2)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3)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5%计征。 | 政府制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陕财办综〔2012〕146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西安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8〕70号 | |
8 | 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 保证金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第2个项目(以工资保证金备案时间排序)及新增项目存储比例均为0.5%。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存储比例降低为0.3%;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调整为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调整为3%。施工合同额3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存决定书》。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根据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每3年动态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 政府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6号) | |
9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 政府制定,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3〕13号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政府性基金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
9 |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利建设 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省级收入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 政府制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8〕3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财税发〔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
文化事业 建设费 |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发〔1996〕37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