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项目

一、享受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建设的为街(镇)辖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护、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娱乐、信息管理、技能实训、能力评估等多样化服务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2020年到2022年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划。民办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服务协议。

2.遵循国家和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原则上每个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设置托养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

3.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4.利用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其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租赁期限须不低于5年;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兴办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法人登记、养老机构备案、投入使用后申请补助。

(二)申请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入住老年人运营床位补助和社区居家服务运营补助。对取得星级评定证书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参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标准:

1.新建: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享受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省级示范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的,按照差额给予补助。

2.利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对达到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改造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二)运营补助标准:

对正常运营满一年且承担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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