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市老年人福利政策
(一)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补贴对象。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补贴标准。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60元。
申请途径。1.线下(社区)申报。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2.线上申报。具备享受资格的老年人也可通过“陕西老龄”或“三秦宝”任一微信公众号申请高龄补贴。
(二)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凡具有西安市户籍,且为以下四类人员之一的人员,依据本人、赡养人或护理人之一的申请,均可享受护理服务补贴。对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失能老年人和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
1.城乡低保或退出低保不满12个月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2.重点优抚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3.低收入对象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4.在申请之前12个月内享受过临时救助或医疗救助家庭(以下简称救助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失能人员。
上述所称失能人员是指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4项(含)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60元护理服务补贴。原则上全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不再发放现金。
申请途径。由本人或其家属、护理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政府购买护理服务由区县 (开发区)民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主体、程序、方式等要求,确定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予以提供。
(三)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贫困老年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年龄为65周岁至69周岁的农村老年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均可领取生活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和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上述老年人,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残疾老年人;2.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中有4项(含)以上不能独自完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重度失能老年人;3.正在享受农村低保的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申请途径。凡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委托其他人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审核、季度发放。
(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对象。为本市常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中“政府补贴人群”(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享受城乡低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居家养老的老人和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老人)由政府出资为每人每年购买1份保险产品。
参保标准。保险费每人20元/份/年。
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
| 保险范围(西安市辖区内) | 保险金额 |
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 | 意外身故最高赔偿限额60000元/人 |
意外残疾最高赔偿限额60000元/人 | |
意外伤害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人 | |
1.居所、庭院、小区周围广场、道路等日常生活空间; 2.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营业性服务场所及上述列明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 意外身故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人 |
意外残疾最高赔偿限额20000元/人 | |
意外伤害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3000元/人 | |
备注: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30元/天/人/份;全年住院累计最长赔偿180天。 2.意外医疗费免赔额为100元/次 3.意外医疗费赔付比例:通过医保先行赔付的意外医疗费,剩余部分在医保赔付的范围内保险人同意按照100%赔付;不通过医保直接向保险人赔付的意外医疗费,在医保赔付的范围内保险人同意按照70%赔付。 | |
参保途径。1.“政府补贴人群”的投保,由各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作为代表,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根据协议向中标保险公司统一支付保险缴费资金。2.非“政府补贴人群”的投保,由投保人自行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投保手续。3.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作为投保人,为老年人集体购买保险的,由投保人作为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根据协议向保险公司统一支付保费。
(五)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服务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西安市户籍,有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或目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暂时不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及重度残疾老年人。
补贴标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参与、建设、实施家庭养老床位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进行补助,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5000元。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每张床位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老年人家庭只享受一次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申请途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区民政局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向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建床、运营补贴。
(六)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服务对象。对本市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低保边缘)范围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上对象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补贴标准。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基础类项目予以补助支持。原则上农村家庭改造按每户2000元,城镇家庭改造按每户4000元补助标准实施,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市与区县(开发区)按照5:5比例承担。
申请途径。符合条件老年人(监护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一户一案”原则组织入户评估施工。
(七)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救助额度。(1)各区县(开发区)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区县(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2)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申请途径。符合条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县区无合适机构入住,可在本市其他区县(开发区)选择合适机构入住,仍向原户籍所在区县(开发区)申请救助资金。
二、西安市养老护理员补贴政策
(一)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补贴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获得部、省、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养老护理员。
补贴标准。获得部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获得省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获得市级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资金叠加享受。
申请途径。养老护理员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护理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的往届毕业生,在2021年11月5日后,与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签订3年及以上(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专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养老护理员。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补贴标准。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为一次性奖励补贴,对于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此项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即:自毕业生正式入职养老机构且工作满一年后开始,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时间以毕业生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准。
申请途径。养老护理员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三)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与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专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1年及以上的养老护理员。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补贴标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为连续性补贴。(1)取得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相关职业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分别为 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2)设置两年过渡期。两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两年后仍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申请途径。养老护理员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三、西安市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
(一)养老机构建设和星级评定及运营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等服务,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非财政资金举办养老机构。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
建设补贴标准。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0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已享受过建设补助的养老床位,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建设类补助,不能因机构更名、转接、合并重组、移交等重复享受。
星级评定及运营补贴标准。根据现场核查当月实际收住的老年人数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30天但超过或等于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收住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25元、150元、12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20元、90元、70元、50元进行补助;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20元、90元、70元、50元、40元进行补助;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分别按照每人每月90元、80元、60元、40元、30元进行补助;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80元、60元、40元、30元、20元进行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运营满12个月以上的养老机构,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按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申请途径。养老机构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二)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街道(镇)辖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护、生活照料、康复保健、文体娱乐、信息管理、技能实训、能力评估等多样化服务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补贴标准。(1)新建: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享受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其他建设补助的,按照差额给予补助。(2)改扩建:对利用养老服务设施改造,达到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改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改造资金数量的50%进行补助,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不能重复申请。
运营补贴标准。对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入住老年人运营床位补助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补助。对取得星级评定证书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取得相应星级评定证书,参照一星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正常运营满一年且承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按照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申请途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三)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和运营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文化娱乐、健康管理等综合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站。
建设补贴标准。符合建筑面积要求,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等级服务站的,按照其实际投入资金数量进行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提升改造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运营补贴标准。对正常运营满1年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含其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西安市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评估打分表进行评估,依据养老服务站等级给予运营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具有助餐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可单独申请助餐服务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60分(含)以上的,按照其设施级别的不同,分级予以补助,其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为评估分数乘以等级系数(一级、二级、三级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6、0.8、1)的得分,再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运营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每年组织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状况和老年人满意度进行评价和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开。
申请途径。社区养老服务站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或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
建设补贴标准。(1)新建项目:对选址新建和利用其他用途的现有设施改扩建,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等要求,经验收评定为相应类别的幸福院,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2)提升改造项目:满足相关设施、人员配备、建筑等要求,经验收评定其类别升级的幸福院给予6万元补助。
运营补贴标准。对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按照西安市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绩效考评表进行评估,依据幸福院类别给予运营补助,评估分数不足60分的不予补助;对于评估分数为60分及以上的,按照幸福院类别分类予以补助,其每年运营补助金额为评估分数乘以类别系数(一类、二类、三类的类别级系数分别为1、0.5、0.25)的得分再乘以每分1000元,一类、二类、三类幸福院的运营补助范围分别为6万-10万元、3万-5万元、1.5万-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运营满一年及以上,尚未评定类别的幸福院参照三类幸福院予以运营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对未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但有固定场所开展养老服务,给予日均服务老年人数量不低于20人次的行政村,每年奖励1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申请途径。农村互助幸福院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五)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取得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助餐服务点。
建设补贴标准。依托餐饮企业社区门店设置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依托物业企业、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现有食堂设施,开辟老年助餐服务专区(窗口),开放内部餐饮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万元;由政府出资或社会力量出资,利用社区(单位)闲置房屋等资源新建厨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服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依托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助餐服务点的不享受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运营补贴标准。按照老年用餐人次进行补助,城市地区老年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40人次,得35分。每少1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的标准评估赋分,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35000元。农村地区按照“日均用餐人次数达到20人次,得35分。每少1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的标准评估赋分,评估分值乘以每分1000元得出,最高不超过35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对本市户籍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2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就餐补助按照实际就餐天数和相应补助标准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申请途径。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六)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奖励
奖励对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注册运营满3年,在全市范围内连锁经营3家以上养老机构、10家以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10家以上农村互助幸福院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
奖励标准。对达到项目奖励标准的社会力量,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申请途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七)养老服务标准化奖励
奖励对象。依法在西安市登记并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奖励标准。对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制定中排名第一(上一年度发布)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且考核评估合格(80—84分)的给予6万元、良好的(85—89分)的给予8万元、优秀的(90分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80分以下)不予奖励。
申请途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西安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申请。
(八)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
实施对象。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原则上应在水电气热经营企业单独立户分表计量,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未分表计量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通过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或采用定量(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申请途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涉及转供的,物业等转供主体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相关手续每两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