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7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修订形成《高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和“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事项。
二、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区资源规划高陵分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事项。
三、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删去人民银行高陵支行主管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事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主管的审批事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为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五、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7号),新增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为区发改委;新增事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为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新增事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为区城管局;删去区交通运输局主管的“船舶国籍登记”事项。
六、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批准”“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七、根据有关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附件:西安市高陵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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