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信息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一)机构名称:西安市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7、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8、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9、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10、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1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的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并按时回复;

12、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办公地址:

高陵区东方红东路181号(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四)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五)办公电话:029-86759760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三万元以上或者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责任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3、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4、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7、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10、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11、对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12、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

序号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

1

张鹏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大队长

029-

86759760

2

张芳赟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教导员

3

梁博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副大队长

029-86011497

4

刘朴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级技术职务

5

刘晓鹏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中级技术职务

6

张宏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技术职务

029-86012478

7

魏磊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初级技术职务

五、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和执法服务指南。

(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3、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二)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

消防监督检查流程

大队防火业务工作一张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流程图

(非承诺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流程图

(承诺制)

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途径

1、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途径)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个人两千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⑥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①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29-8675976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②来信举报,收件地址:高陵区东方红东路181号;邮编:710200;

③来访举报,来访地址:高陵区东方红东路181号(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八、消防服务窗口相关

办公地址:高陵区东方红东路181号;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及工作人员姓名:

高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刘雯、029-86759760;

监督举报电话:029-86759760。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