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企业或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身份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

罚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高农(动监)罚〔2025〕10号

黄**

610126********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1216元

西安市高陵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