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西安市高陵区红蜘蛛网吧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10117570234490A | 全福喜 | 高卫公罚〔2025〕22号 | 轻微;严重 | 西安市高陵区红蜘蛛网吧公示栏悬挂的卫生许可证过期(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未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该单位公示栏公示的卫生检测报告日期为:2024年4月3日,自2024年4月3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7.1项,该违法行为1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7.7项,该违法行为2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按照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包容审慎”原则,责令限期改正,拟给予警告,和并处以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0.2 万元 | 2025/6/9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西安市高陵区名门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10117MAB0MLT76H | 张柯 | 高卫公罚〔2025〕23号 | 一般;严重 | 西安市高陵区名门酒店有限公司公示栏公示的卫生许可证过期(有效期限为:2021年3月16至2025年3月15日),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未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该单位公示栏未见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经询问现场也不能提供 你单位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该单位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口杯,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7.1项,该违法行为1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7.7项,该违法行为2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57.7项,该违法行为3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按照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包容审慎”原则,责令限期改正,拟给予警告,和并处以3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 警告; 罚款 | 0.35 万元 | 2025/6/16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
陕西九福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10117MAB12KDG7C | 丁盛军 | 高卫公罚〔2025〕17号 | 严重 | 陕西九福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6日日至今(一年以上)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口杯、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7.7项,该违法行为1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行为2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拟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积极改正,按照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的原则 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拟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人民币罚款 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0.2 万元 | 202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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