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胡建莉,职务:局 长

地 址:西安市高陵区县门街29号(区政府院内)电话:029-86912214

受委托单位名称:西安市高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高陵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人:墨中宝,职务:党支部书记

地 址:西安市高陵区文卫路132号电话:029-86914895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号)《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委托西安市高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高陵区卫生监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法定的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西安市高陵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授权给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二)委托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检查权(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具体行使。

(三)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卫生健康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必要的协助性事务。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全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属于区级管辖的卫生健康领域内的所有执业行为(包括经营性活动和非经营性活动)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

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案件,须经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经集体讨论,才能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1.拟作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相当于停产停业性质处罚事项的。

2.拟作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件、批件(含吊销医疗机构部分诊疗科目)的。

3.区级领导批示交办、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4.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四)其他权限。受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区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先行审核、线索转办和案件移送、行刑衔接、文书管理、案卷归档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

7.定期按要求准确、全面、如实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可以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另行约定权利义务。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送一份送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