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罚〔2024〕1232号

陕西良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

文书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的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4〕1232号

陕西良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陕西良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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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

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凡谷归真旗舰店”,上架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太子参,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及客服聊天过程中,向消费者宣传该产品具有“养脾胃、益气健脾、生津润肺、增高、助眠”等功效,上述功效未经试验验证、无法提供功效证明材料,为虚假性能宣传内容,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发布,无广告宣传费用。当事人上述产品销售价格298元/盒,虚假宣传期间累计共销售72盒。

处罚种类: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024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罚﹝2024﹞1232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12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