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

享受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户籍在高陵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福利机构孤儿是指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敬老院以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收养性福利单位供养的孤儿。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

被依法收养的孤儿不属于发放范围。

申请资料:

申请享受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均为一式两份)

执行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

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