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矿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且暂时无法获得其他救助和支持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主要包括:
(一)在境内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二)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或需维持长期医疗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三)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急难型救助对象可不提供),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范围的无须提交、急难型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收入、财产、支出以及遭遇困难情形等佐证资料;
(5)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遵从申请人意愿提供);
(6)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发放标准
(1)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或因重大疾病急需医疗救治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给予一次性救助,或采取一次认定、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2)支出型救助标准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按照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分类分档实施救助。
特困人员经相关部门专项救助后,个人自负的生活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按照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支出型困难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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