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拥有高陵区户籍或居住证,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材料
1.遭遇困难情形的书面申请书;2.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证明资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4.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和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三、发放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人均不超过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成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或因重大疾病急需医疗救治的,单次救助不超过15000元;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1.特困人员。经相关部门专项救助后,个人自负的生活必需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给予救助。2.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下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给予救助。3.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1至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每户按照8至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的,每户按照12个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给予救助。
(三)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单次最高不超过15000元。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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