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费用按照《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文件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限额为200元,具体支付标准比例如下:

1.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门诊部就诊,参保居民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2.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参保居民个人支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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