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7日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文静辞去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并报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西安市高陵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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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文静辞去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并报西安市高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西安市高陵区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