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王宝良
高住建复函〔2022〕5号
郝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区供热质量的建议”(第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集中供热企业5家: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高陵区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中节能西北分公司、秦华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用户共144家,总供热面积658万平方米。
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区供热工作,下一步我局积极落实市、区各级部门提出的供热工作要求加强辖区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工作。
一是针对您提出的“供热企业按供热面积向政府职能部门缴纳保证金,为解决出现的供热纠纷问题打好基础的问题”,我局积极和上级部门对接,职能部门收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无收缴保证金的规定。但为了保证供热质量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除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供用热合同的规定外,还应当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滞纳金标准、供热设施维护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针对您提出的“用户可采取分两次交纳取暖费的办法,即第一次在供热前交50%,第二次在供热期中间或者结束时,根据供热质量交纳其余部分;或采取预留30%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办法,待采暖期结束后,如没有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将暖气费交齐的问题”。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尚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应当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交纳热费。《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但为了保证供热质量及用户的合法权益,《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三是针对您提出“商品房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参与供热设施的验收,确保供热设施管材、管径、铺设工艺等符合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第二十条中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供热企业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告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是针对您提出“住建部门与暖气供应单位协商,采取用户流量计费法缴纳暖气费的问题”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核算。
西安市高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5日
(联系人:吉东; 联系电话:1399187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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