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经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母婴保健行业监管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公共卫生与服务领域的关注和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做出以下答复。
您建议中提到的1.加强母婴行业日常监管,要求将洗澡、游泳房透明玻璃更换为磨砂玻璃保护隐私建议,答复如下:
针对代表的建议,我局相关科室积极与辖区市场所联合,对我区母婴店、婴幼儿游泳馆进行走访了解,得到多数经营者的说法为大部分消费者认为透明玻璃更能直观的看到婴幼儿整个洗澡过程,可起到安全监控可视,便于家长及时了解洗澡现场动态的作用。根据您的建议,我局与经营单位进行多次对接,要求可以根据家长需求,适当增加相应的设施设备,按不同家长需求完善相应的措施。
您建议中的提到的2.洗澡用品应注意消毒卫生、增加消毒设备及时消毒并一客一换注意开通风透气的建议,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办理,答复如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划分,母婴店、婴幼儿洗澡游泳暂未纳入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权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我局主要负责宾馆、旅店、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目前,国家公布的《公共场所设计规范》(第三部分GB 37489.3-2019,第四部分GB 37489.4-2019)两个规范载明“不适用婴幼儿洗澡游泳场所的管理”;2024年9月19日,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监管问题的复函》(陕疾控监督函〔2024〕43号)中也明确表示“人工游泳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不适用于婴幼儿游泳场所,目前我省尚未制定婴幼儿游泳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婴幼儿场所暂未纳入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虽然目前我局尚不具备对母婴店、婴幼儿洗澡游泳场所的直接监管职责,并且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范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支持我局执法单位依法监管。但在保障公众健康方面,我们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并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例如,我们持续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同时,积极参与多部门联合行动,开展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检查,有效提升公共卫生安全监管水平。
同时,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高度重视,也将积极探索和努力,一方面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标准制定,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另一方面,加强与区级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商讨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使婴幼儿游泳场所的经营和监督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
您建议中提到的3.奶粉系列摆放直观价目表透明的建议,答复如下:
目前,我局已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经营行为中,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规格、等级、质地、结算方法、实时折扣等其他信息,明码标价做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督促经营者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提醒告诫经营者不得有虚构原价、虚假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向经营者宣传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倡导经营者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孙强力 电话:13572070526)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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