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复函
李卫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学校周边环境的工作建议》(第131号提案)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1月30日至3月中旬,我局组织对高陵区高家小学、高陵区第二实验小学等校园周边经营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出动执法人员33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台次,共检查校园周边经营户71家,均未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和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也未发现经营户有提供短时手机租赁业务的经营行为。2月19日,我局向区教育局发送了《关于征集校园周边违规租售、寄存手机突出问题线索的函》,34家学校回复均未发现校园周边有违规租售、寄存手机突出问题线索。2月29日上午,我局企业个体监管科、崇皇寺市场监管所会同区教育局稳安办、高陵区第三中学工作人员对学校周边商户开展联合专项检查。检查人员仔细检查商户经营资质及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向学生提供手机寄存出租、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经营者开展普法宣传,明确告知各经营户不得从事超范围经营,变相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将手机计时出租给未成年人玩游戏,或者以出借手机诱导学生到店消费等行为,并向商户发放《告知单》,督促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
二、厘清职责边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周边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管。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要求,现就您在提案中的几个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部分学校周边商户超范围经营,提供短时手机租赁业务、充电寄存手机业务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短时手机租赁业务、充电寄存手机业务都不需要许可审批,属一般经营项目,因此,经营者可随时选择在经营范围中增加该项经营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同时要求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因此,对部分学校周边商户超范围经营,提供短时手机租赁业务、充电寄存手机业务问题,经营户可以依法增加经营范围,而市场监管部门只能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部分商家向未年满16岁青少年出售手机问题。
手机销售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是否经营。目前,我国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向未年满16岁青少年出售手机属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向未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可能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风险,但这不在行政机关职责监管范围内。
三、认真履行职责能,扎实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1、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按照《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春季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中,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42人次,执法车辆110台次,对辖区139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校园周边餐饮店102家次;排查发现问题12个,问题得到有效落实12个。先后组织开展了2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会。
2、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排查,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案件查办。组织开展宣传活动3次,共检查经营户694户,引导办理营业执照10户。
3、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按照市局和区“双减办”安排,我局扎实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一是积极参加高陵区校外培训机构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推进会,并做好工作安排部署。二是组织各监管所认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宣传整治,积极引导各经营单位合法经营。联合区教育局安稳办、高陵区第三中学对第三中学校外经营单位宣传整治。今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及托管机构88家次。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区教育、公安高陵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学校周边店铺及手机店的巡查力度,充分运用好行政、法律等手段,切实加强对经营户的教育引导,对违规租售、寄存手机乱象进行综合整治,积极推动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为学生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充分地吸纳您的建议。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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