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请尚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用人单位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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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现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请尚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用人单位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不申报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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