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关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试点 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2月5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也可直接通过“高陵农经”微信公众平台提出意见)。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草案内容

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满足农民群众居住需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特指我区在宅基地改革期间,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并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及农房等附着物。

第三条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特指将农村集体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农户。其中,宅基地按照无偿划拨的原则进行,附着的农房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农户,是指已经取得宅基地批复且未实际划分宅基地的农户。

第五条 通过农村集体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不得再申请划分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集体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需要对农房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的限额规定公开竞价。农房价值评估可以由成员代表自评,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单宗评估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0万元的,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2万元(含2万元)—20万元的,由街道交易站组织交易;2万元以下的,由村交易点组织交易。

第七条农村集体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的范围为本村民小组的农户。经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放宽到本乡级集体范围内。

第八条闲置宅基地面积较大的、交通等条件较好的,应当分割后划分给不同农户。

第九条 农村集体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的程序为:

(一)召开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并公示;

(二)填写《交易审批表》并按照规定程序上传上报;

(三)组织交易;

(四)签订合同;

(五)费用支付;

(六)划分闲置宅基地、交付闲置农房;

(七)按照宅基地管理规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无法盘活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可以按照《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农民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对外盘活。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所得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草案解读

意见及建议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20日至2月5日,我中心就《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