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2月5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也可直接通过“高陵农经”微信公众平台提出意见)。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宅基地股份合作社的财产,由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户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资金组成。遇到征地时,入社农户与其他实际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具有相同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得退股。
第三条成立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必须尊重群众意愿。
第四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实行入社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五条 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户土地经营权,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估值;祖遗户及一户多宅等,估值不得高于正常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宅基地使用权估值标准进行。
第七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不宜直接引入社会资本。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股,按照“保底+分红”模式享受收益。
第九条允许宅基地股份合作社按照规划及土地用途,将自有土地进行统一建设。
第十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应当建设居住小区,保障入股农户的居住,并探索通过有偿分配房屋、设立居住权等形式保障新增农户的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 通过建设居住小区节余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设房屋后通过自营、出租、设置居住权等形式进行盘活;以入股的形式,或者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外合作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采取申请审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试点申请,经所在街道农办、区农经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试点仅限于聚集提升类村庄。
第十四条 申请试点村应具备的条件:
(一)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团结有力,村财管理规范。
(二)人居环境整治接近或达到一类村标准。
(三)制订了可行性较高的试点方案。
(四)对各种风险有分类处置的办法。
(五)运营机制、管理人员薪酬和收益分配办法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股份合作社需要委托第三方负责合作建房具体事宜的,参照农村产权交易限额及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宅基地股份合作社业务的指导。
(二)区农经中心负责宅基地股份合作社的业务指导、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宅基地合作社审计等。
(三)资源规划高陵分局负责村镇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指导。
(四)区建筑部门负责房屋新建、改建、修缮的指导。
(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所在街办负责建房的审批、宅基地合作社审计等。
(七)人民银行高陵支行负责指导开发相关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经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20日至2月5日,我中心就《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2021年2月5日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