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关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 (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2月5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也可直接通过“高陵农经”微信公众平台提出意见)。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草案内容

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的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自愿合作,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给予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利用农户闲置宅基地新建、改建、修缮农房。

第三条合作建房后,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同的方式在一定面积的农房上为其他自然人设立居住权或者对外出租等。设立居住权、对外出租产生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条合作建房仅限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包括祖遗户等情况。

第五条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一定面积的农房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第六条 居住权年限设定一般不超过70年。

第七条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并附宅基地资料、委托书等重要资料:

(一)农户、出资人、居住权人及其它具有居住权的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合作建房具体约定;

(三)居住权期限;

(四)是否允许出租、另外设置居住人;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 合作建房试点采取申请审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试点申请,经所在街道农办、区农经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试点仅限于聚集提升类村庄。

第十条申请试点村应具备的条件:

(一)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团结有力,村财管理规范。

(二)人居环境整治接近或达到一类村标准。

(三)制订了可行性较高的试点方案。

(四)对各种风险有分类处置的办法。

(五)运营机制、管理人员薪酬和收益分配办法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试点村应成立运营公司负责合作建房的规划、建设、宣传、组织、运营、资金监管、物业等事项。

第十二条合作公司需要委托第三方负责合作建房具体事宜的,参照农村产权交易限额及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农户参与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必须通过合作公司进行。涉及的保证金、预付款、补偿款等,由运营公司开设专户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 农房因历史原因涉及超占的,允许在合作建房时维持原面积,鼓励减少面积,严禁新增面积;对于有条件通过新修道路等分割的,允许分割。

第十五条允许宅基地互换、合并后建房。

第十六条 运营公司可按照约定向居住权人收取乡村建设配套费。收入优先用于物业服务、人居环境提升改造、照顾弱势群体。

第十七条支持运营公司通过流转农地,打造三生融合的美丽乡村。

第十八条运营公司应当按照成本价为已取得宅基地批复且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户成员设立无年限限制的居住权,该农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遇到征地时,该农户与其他实际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具有相同待遇。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指导。

(二)区农经中心负责整体业务指导、组织农村产权交易等。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高陵分局负责村镇规划指导。

(四)区建筑部门负责房屋新建、改建、修缮的指导。

(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所在街办负责建房的审批、运营公司审计等。

(七)人民银行高陵支行负责指导开发相关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农经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草案解读

背景介绍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及建议

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提升“共享村落”建设,结合高陵区实际情况,区农经服务中心起草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20日至2月5日,我中心就《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内部盘活)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合作建房)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宅基地股份合作社)试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