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相关部门:
现将《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马西林 联系电话:13772534529
传真号:02986918969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是指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应当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条 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应当进行交易总金额预先进行评估。农户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可以自评,农村集体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可以由成员代表自评。单宗评估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0万元的,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2万元(含2万元)—20万元的,由街道交易站组织交易;2万元以下的,由村交易点组织交易。
第五条 农村集体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的程序为:
(一)召开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并公示;
(二)填写《交易审批表》并按照规定程序上传上报;
(三)组织交易;
(四)签订合同;
(五)费用支付。
第六条 农户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的程序为:
(一)农户填写委托书,委托村集体进行交易;
(二)填写《交易审批表》并按照规定程序上传上报;
(三)组织交易;
(四)签订合同;
(五)费用支付。
第七条 农村集体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所得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21年4月13日至4月28日,我中心就《关于开展“退地延权”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高陵区共享村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托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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