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关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区农民“三权”整体转让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西安市高陵区农民“三权”整体转让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17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婧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草案内容

西安市高陵区农民“三权”整体转让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三权”整体转让,是指我区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户为单位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整体退出,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受让人。

第二章 转让方

第三条 我区农户整体转让“三权”的前提是,长期不在本集体生产生活,已经进城落户或者长期在我区以外生产生活,不以本集体“三权”为基本生活保障。

第四条 农户整体转让“三权”时,户内成员应退出在本集体的成员身份。

第五条 “三权”整体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再享有本集体的“三权”。

第三章 受让方

第六条 长期在我区生产生活的外地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接收为本集体成员后,可以以户为单位成为“三权”的受让方。外地农户成为我区“三权”的受让方后,应退出原集体的成员身份。

第七条 外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市离退休人员等各类人才在我区返乡入乡干事创业、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年限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接收为本集体成员后,也可以成为“三权”的受让方。

第八条 “三权”整体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再次申请受让“三权”。

第九条 受让方应该以农户为单位享有“三权”。

第四章 转让程序

第十条 农户整体转让“三权”的程序是:

1.户内成员形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2.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申请,内容包括:本农户人口、生产生活、“三权”基本情况及拟转让的价格等;同时应承诺“转让成功后,本农户户内全体成员自愿放弃本集体成员身份”;

3.所在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研究是否接纳受让方为本集体成员,并制订具体办法;可以约定向受让方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集体收入;

4.所在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同意接纳受让方为本集体成员的,应向农户出具会议决议并公示;

5.农户向村产权交易点上报转让申请,并附“三权”相关权属资料;

6.村产权交易点负责发布信息、组织交易、鉴证签约等。

村民小组在探索“三权”整体转让前,应当征得区农经中心、街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十一条 转让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应做好以下工作:向农村集体申请成为成员、成员登记备案、缴纳转让费用、移交“三权”、申请权属变更登记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区农经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探索完善具体办事流程。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草案解读


背景介绍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文件要求。

意见及建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2022年4月25日至6月17日,我中心就《西安市高陵区农民“三权”整体转让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