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西安市高陵区关于探索跨村组划分宅基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6月17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婧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西安市高陵区关于探索跨村组划分宅基地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多种实现形式,让农户有更好的居住环境,破解宅基地落地难、宅基地预留土地无规可依等问题,根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跨村组划分宅基地,是指允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在本街道范围内跨村组申请并取得宅基地。
第三条鼓励符合条件的街道、村组积极探索跨村组划分宅基地。
第一章 预留土地
第四条各街道政府驻地、中心村和区域位置较好的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预留土地用于划分宅基地。
第五条预留土地既可用于为本集体的农户划分宅基地,也可以用于为本街道其它集体的农户划分宅基地。
第六条预留土地的性质可以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是一般农田。
第七条预留土地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在满足本农村集体划分宅基地需求后仍然剩余较多的,经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并制定具体办法后,可以用于跨村组划分宅基地。
第八条预留土地的性质是农用地的,必须经过农转用审批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划分宅基地。
第九条拟预留的土地中,已经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块,应当通过土地互换调整、动员相关农户自愿有偿退出等办法,将土地的使用权人变更为本农村集体,防止出现矛盾纠纷;已经颁发《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证》的,应当向街道农办和区农经中心备案。
第十条为收回预留土地的成本,农村集体在划分宅基地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成员民主决定。
第十一条各街办指导将各村的农转用指标集中到符合条件的村组的农用地上,据此确定预留土地用于划分给各个农村集体的宅基地的具体数量;也可以探索农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以上事宜及具体位置、收费标准等,各村之间应自愿协商并签订协议。
第二章 农 户
第十二条申请跨村组划分宅基地的农户,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第十三条农户户内成员不得重复享受征地拆迁住房实物安置政策和申请跨村组划分宅基地政策。
第十四条农户跨村组划分宅基地后,户内成员仍然归属于原农村集体。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农户申请跨村组划分宅基地,申请程序与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街道、村组可根据本指导意见,探索在预留土地上以组建宅基地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探索跨村组申请有偿划分房屋等形式,保障符合更多条件农户的资格权、发展集体经济。农户申请有偿划分房屋的,可以是全区所有符合宅基地申请主体资格的农户,申请程序与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的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资规高陵分局负责做好农转用审批等工作。
第十八条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区农经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文件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2022年4月25日至6月17日,我中心就《西安市高陵区关于探索跨村组划分宅基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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