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关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17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婧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附件:《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草案内容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健全宅基地有偿退出、转让等制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两种途径:一种是自愿有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种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其他农户。农户退出宅基地可以整宗退出,也可以将原宅基地分割后部分退出。

第三条自愿有偿退出整宗宅基地的农户,退出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即行终止,且不能再申请新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分割后部分宅基地的农户,退出的部分不再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农户、以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祖遗户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有偿退出原有农村宅基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需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章 自愿有偿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二)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权属证明资料;

(三)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资料;

(四)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承诺书(分割后部分退出的不需要提供此项);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宅基地退出的可行性等。

第七条 经研究讨论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家庭情况、四至情况、退出原因、有偿退出价格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书面意见,由街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宅基地的原使用权人协商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及建筑(构)物协议》,同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高陵分局、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自愿有偿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可用于审批宅基地,也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于审批宅基地时需优先满足有批复但无地可划的农户。

第三章 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

第九条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外且不涉及村庄改造的村。

第十条 受让方包括有农村宅基地批复但无地可划的农户和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符合条件的确需分户建房的多子女家庭优先)两种。

第十一条受让方为有农村宅基地批复但无地可划的农户转让的程序:

(一)有农村宅基地批复的农户需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村、街道、区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审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宅基地交易的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成交价格等,并填写交易方案决议书以及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公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所有资料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受让方颁发宅基地“内部盘活”《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二条 受让方为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转让程序,参照《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新申请审批程序。同时转让双方需协商签订《农村宅基地及建筑(构)物转让协议》。

第十三条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面积较大,需按照标准面积0.3亩(200平方米)分割后进行审批;确实无法分割的,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2元/平方米·年征收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因历史原因已经将原有宅基地部分转让,并且已经建房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以参照农村宅基地新申请程序补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并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确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的指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变更不动产权证书;各街办负责细化相关办事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实施。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草案解读


背景介绍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2019〕11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23号)、《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2020〕89号)文件要求。

意见及建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快我区宅基地改革步伐,2022年4月25日至6月17日,我中心就《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