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村集体利益,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我中心拟定了《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10月26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婧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制止和防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经营中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村集体利益,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1年第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或通过流转、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的经营权。
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指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或经济组织,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组织。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各街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宣传、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自然资源与规划高陵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对永久基本农田及本地区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农转非”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流转原则
第六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不得闲置撂荒,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机动地的流转,每次合同签订不得超过3年;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七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八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第九条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部分或全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方负责。
第十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一条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家庭承包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折股加入股份经营者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流转行为。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三条 鼓励土地在公开市场上向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第十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需征得原承包方同意,按原流转合同的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土地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市、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应依法依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街办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备案一份。
第十八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两年以上;
(三)因违规使用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解除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流转的耕地。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土地流转面积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应该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标的额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土地流转20亩(含20亩)—50亩的,应该进入街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出申请;标的额5万元以下、土地流转20亩以下的应该进入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街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方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和生态环保、土地、建设等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指导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或街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公开交易,交易完成后,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二十条 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证》需通过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或缴纳风险保障金两种形式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一条提供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机构,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向区级财政部门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费用相当于一个季度的流转费用,主要用于防范拖欠流转费。发生拖欠时,流出方或村集体经流入方同意,或经区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后,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提取。
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七种情况,流入方可以免缴风险保障金:
1.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
2.不改变土地面貌、种植不超过一年期限作物的;
3.以互换、转让、入股形式流转的;
4.村组集体“反包倒租”后自主经营的;
5.已经支付合同剩余年限流转费的;
6.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无须缴纳或已有其他约定的;
7.村组集体绝对或相对控股的。
第二十四条流转合同到期或中止时,应当依规依约复垦或平整土地,经流出方书面同意的,可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退还风险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各街办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准确掌握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情况,对在流转期内未按合同履行的,及时责令受让方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街办在落实土地流转项目时,要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第二十七条 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由各街办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协调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提倡以市场价格为指导,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亩年产粮食收益计算。
(一)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价格应不低于当地前三年每亩平均经营净收益。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提倡以三至五年为一个价格段,逐段提高流转价格,提高的幅度不得低于当地小麦国家保护价的前三年平均上涨幅度,既要维护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又要兼顾受让方的承受能力,促进其长远发展。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协商分割补偿费,但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流转期满后,受让方不再续签流转合同的,应提前半年恢复地貌。
第二十九条土地流转受让方按年度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书年审。年审须出具村组、街道合同履行证明和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逾期不年审的,取消其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并注销流转经营权证书。
第三十条受让方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金融机构进行抵押、担保贷款时,需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必须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为贷款行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借贷双方应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六)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合法有效经营权流转合同;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
(八)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或担保公司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转。
受理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土地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流转的资金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资金必须按照村财街管的规定,缴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按规定使用,不得坐收坐支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各街办根据各自条件和产业发展、规模经营重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投入办法,推动公共财政支农资金向优势区域和主导产业整合,集中打造优势产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1年第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___的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流转土地用作农业生产用途。
三、土地流转期限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年,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土地交给乙方,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前30日内,甲乙双方应协商办理交接手续。
四、流转土地种类、面积及位置
甲方愿意将承包的耕地___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土地坐落于_____区___ _街办______村,四至界线_________________ ,土地质量等级__________。
五、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以货币形式按年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大写: _________)。租金从_____年___月___日算起。___年一付。支付时间:从流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支付年的___月份内兑付下一年的土地流转费。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享有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甲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用水、用电等有关事宜,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水电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本村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该流转地块的经营权、收益权、自主生产权和收益处置权,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乙方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化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甲方不得损害或要求分享乙方的利益。
3、流转期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并有权获得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4、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利用流转的土地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合同期满后对于地面上的农业生产设施,如甲方愿意接受,补偿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不愿意接受的,乙方应无条件恢复土地原貌;
7、租赁到期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需继续租赁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不应因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死亡而终止合同,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权利和义务。
2、双方协商对甲方留在租赁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的处理约定:先由甲方自行处理,若甲方不处理的,由乙方处置。
3、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土地征收费归甲方所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乙方所有,由此造成的预期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合同期满后,若甲方愿继续流转该土地经营权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5、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村委会、街办政府、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在合同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土地再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6、其他需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和街办政府调解机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报村委会、街办政府和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街办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方: 鉴证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村集体利益,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26日,我中心就关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通过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