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关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区关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还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村集体利益,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我中心拟定了《西安市高陵区关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还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11月19日前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婧 电 话(传真):029-86918969

草案内容

西安市高陵区关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还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粮食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待征地村是指面临征地拆迁的村。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退林还耕”是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村集体流转本村种植苗木果树等经济作物的农户(企业)土地,主要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第四条对于有利用价值的苗木果树等经济作物,村集体应当采取出售等方式逐步退出;对于利用价值不高的经济作物,可以直接清理。

第五条支持村集体在开展“退林还耕”的同时,流转本村正在用于粮食生产的农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避免农户(企业)将农地用于种植苗木果树等经济作物。

第六条被征地村探索退林还耕,应当征得街办同意。村集体应当坚持民主决策,事先确定未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并健全财务制度、妥善保管土地流转合同等资料。

第七条街办应当支持被征地村探索退林还耕,并安排专人对被征地村农地的现状进行清查,并登记造册、妥善存档,作为未来政府给予地面附着物补偿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区政府授权街办与村集体签订《退林还耕土地征地补偿承诺书》,承诺在征地时,对前期被清理的苗木果树等经济作物,按照征地时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视为苗木果树等仍然存在并持续生长)。

对于村集体流转的、原本就用于粮食生产的农地,在按照征地时的标准给予补偿之外,按照村集体种粮期间每年每亩80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第九条村集体开展退林还耕时需要借款的,年利率一般不得超过10%。原则上不得以入股的形式筹措资金,避免投资人与农村集体发生利益冲突。

第十条村集体种植粮食作物,应当避免建设高价值的生产设施,造成征地时的浪费。

第十一条村集体种植粮食作物,应当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统”的作用,采取直接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提高种植质效;也可以在约定必须种植粮食的前提下承包经营,培育种粮家庭农场。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草案解读


背景介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村集体利益,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意见及建议

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9日,我中心就关于征求《西安市高陵区关于支持待征地村退林还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通过高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