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浏览次数:次
| 索引号 |
2024-005168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09:29 |
来 源 |
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 |
| 内容概述 |
序号违法行为类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违反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
发布时间:2024-07-17 09:29
来源: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
|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1 | 违反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