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违法行为类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同时符合所有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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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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