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政策清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1 | 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 | 2022年8月1日起,按残疾等级和性质享受残疾抚恤金,其中:一级因战116270元/年、因公111560元/年、因病106900元/年;二级因战105220元/年、因公98770元/年、因病94190元/年;三级因战92320元/年、因公85970元/年、因病79770元/年;四级因战75670元/年、因公67680元/年、因病61620元/年;五级因战59100元/年、因公51200元/年、因病47110元/年;六级因战46170元/年、因公43290元/年、因病36230元/年;七级因战34780元/年、因公30840元/年;八级因战21960元/年、因公19910元/年;九级因战18240元/年、因公14510元/年;十级因战12810元/年、因公10850元/年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2〕246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2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2022年8月1日,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0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9280元/年。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2〕246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3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2022年8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不低于2020元/人/月;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1910元/人/月。 | 在乡复员军人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2〕246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4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2022年8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770元/人/月。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2〕246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5 | 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2022年8月1日起,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800/人/月。 | 参战、涉核人员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2〕246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6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2022年8月1日起,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1290元/人/月。 | 部分烈士子女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2〕246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2022年8月1日起,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83.7元/人月。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2〕246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8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每个义务兵家庭按两年补助,省级按照本科以上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补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 现役军人义务服现役2年 | 《转发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的通知》(市退役发〔2020〕127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9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义务兵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x2年义务期(未满2 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 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x5% x (实际军龄-2年)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不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根 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助金 x5% x实际军龄。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 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 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自助就业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比例由原5%调至10%。 | 2011年11月1日起,对本省接收的自主就业城乡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和补充士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民发{2014]24号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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