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范围 | 补贴标准 | 业务主管部门 | 相关政策文件 |
| 1 | 城乡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西安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脱贫人口救助对象:2016年以来已脱贫人口,2021年以后返贫和新增贫困人口。(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见义勇为人员。(五)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医疗救助申请之月(含)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六)罕见病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指定医院确诊为戈谢病、庞贝氏病且个人和家庭无力负担医疗费用的患者。(七)区(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标准根据每年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筹资与待遇联动调整机制。 (一)资助参保。按照当年市级明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或患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实施救助的慢性病、特殊病病种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执行且符合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认定资格。 1.日常门诊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门诊慢性病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 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不超过3000元。 3.门诊特殊病救助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住院救助的标准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与住院救助执行同一个封顶线。 (三)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封顶线。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人口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3.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累计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5.罕见病救助对象在符合条件的罕见病医疗机构诊治罕见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指定药品、治疗性食品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15万元。 6.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每人20万元。 | 西安市高陵区医疗保障局 |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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