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名称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 1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残疾军人定期抚恤金 | 2023年8月1日起,按残疾等级和性质享受残疾抚恤金,其中:一级 因战 124410元/年,因公 118250元/年,因病 112250元/年,二级 因战 112590元/年,因公 104700元/年,因病 98900元/年,三级 因战 98780元/年, 因公 91130元/年,因病 83760元/年,四级 因战 80970元/年,因公 71740元/年,因病 64700元/年,五级 因战 63240元/年,因公 54270元/年,因病 49470元/年,六级 因战 49400元/年,因公 45890元/年,因病 38040元/年,七级 因战 36870元/年,因公 32380元/年,八级 因战 23280元/年,因公 20910元/年,九级 因战 19330元/年, 因公 15240元/年,十级 因战 13580元/年, 因公 11390元/年。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3〕230号) |
| 2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2023年8月1日,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3949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329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0740元/年。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3〕230号) |
| 3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2023年8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不低于2140元/人/月;其他时期入伍的,不低于2030元/人/月。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3〕230号) |
| 4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2022年8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787.5元/人/月。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3〕230号) |
| 5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2023年8月1日起,参战涉核人员生活补助840/人/月。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3〕230号) |
| 6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2023年8月1日起,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1380元/人/月。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3〕230号) |
| 7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2023年8月1日起,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90.38元/人月。 |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市退役发〔2023〕230号) |
| 8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补助 | 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生活补助提高至每人每月1900元。 | |
| 9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每个义务兵家庭按两年补助,省级按照本科以上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补助,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 《转发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的通知》(市退役发〔2020〕127号) |
| 10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义务兵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x2年义务期(未满2 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x5% x (实际军龄-2年)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不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根据士官本期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助金 x5% x实际军龄。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 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自助就业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比例由原5%调至10%。 |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和补充士兵优待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民发{2014]24号 |
| 11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医疗补助 | 住院补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老红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在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全额补助,每季度一次。 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 (1)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 60%; (2)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补助50%;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补助40%。 | 《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的实施方案》高民发〔2017〕101号 |
| 12 | 西安市高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 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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