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民宗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制度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三)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管理,抓好宗教队伍自身建设,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四)负责全区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援助外地灾区款物收集、运送及慰问工作。

(五)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措施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资助和特困人员、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指导全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负责全区老龄工作;指导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优待抚恤工作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一)按照2018-2020年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做好2018年通远街办何村、张卜街办曹家村农村社区试点工作。

(二)继续做好社会事务福利工作。建设7个农村幸福院,完成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增139张养老床位的任务,开展好“敬老月”系列活动,加大对养老机构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做好城乡低保、五保、孤儿以及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

(四)切实做好城乡低保户及低收入家庭信息核对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确保我区城乡低保家庭应保尽保。

(五)继续加大流乞人员救助力度,提高救助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深入开展优抚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好涉军群体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涉军维稳工作。

(七)扎实做好第十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全区所有社会组织进行检查并进行等级评估;推进全区村务公开工作,加大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八)扎实做好救灾物资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充分发挥爱心超市和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作用,使全区防灾救灾工作迈上新台阶。

(九)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和执法力度,实行绿色殡葬。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力争2018年底全面投入使用。

(十)着力推进机关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抓好效能建设、信访维稳、消防安全等工作,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十一)继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局档案管理指导系统,力争在2018年达到局机关档案管理3A认证,救助站、五保中心达到2A认证,军干所、奉正迁安园管理站、社区福利服务中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达到2A认证,充分发挥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化、系统化的管理网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共有7个,包括:

序号

单位名称

1

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本级)

2

西安市高陵区奉正迁安园管理站

3

西安市高陵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

4

西安市高陵区社区福利服务中心

5

西安市高陵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6

西安市高陵区五保户集中供养中心

7

西安市高陵区救助管理站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下设行政编制机构1个,事业编制机构6个,截止2017年底,高陵区民政系统共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108人,其中行政26人、事业82人;财政补助人员34人,其中自收自支3人、退休30人、离休1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国有资产共计2030.67万元,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7辆,单价20万元以上车辆2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8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589.48万元。

七、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本部门2018年收入预算5589.48万元,支出预算5589.48万元,较2017年收支预算6441.63万元减少852.15万元,降幅13.23 %。主要原因是日常工作经费的减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减少。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2018年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5589.48万元,支出预算5589.48万元,较2017年财政预算拨款收支6441.63万元减少852.15万元,降幅13.23 %。主要原因是宗教工作专项、老龄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等工作经费的减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本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预算5589.48万元,支出预算5589.48万元,较2017年6441.63万元减少852.15万元,降幅为13.23 %。主要原因是宗教工作专项、老龄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等工作经费的减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减少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1)基本支出1061.4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6.69万元,包括民政管理事务921.39万元,退役安置65.31万元;住房和保障支出74.79万元。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较·2017年1046.63万元增加14.85万元,增幅1.42%。主要原因是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津补贴增加。

(2)项目支出4528.00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28万元,包括民政管理事务2430.72万元,抚恤497.5,退役安置384.98万元,社会福利58.8万元,残疾人事业293万元,最低生活保障500万元,临时救助50万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07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200万元。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较2017年5395万元减少867万元,降幅16.07%。主要原因是宗教工作专项、拥军优属、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等工作经费的减少;义务兵优待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减少。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1)基本支出1061.4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90.26万元,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和各项补贴、津贴,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63.53万元,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69万元,主要包括遗属及40%救济人员生活补助金。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较2017年1046.63万元增加14.85万元,增幅1.42%。主要原因是军队离退休人员津补贴增加。

(2)项目支出4528万元。指民政局根据职能职责为完成行政工作或者使用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外编制的年份项目支出计划,具体详见附表。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较2017年项目支出5395万元减少867万元,降幅16.07%。主要原因是宗教工作专项、拥军优属、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等工作经费的减少;义务兵优待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临时救助金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的减少。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并已公开空表。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本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8.54 万元,较2017年预算 18.95万元减少10.41万元,降幅54.93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 元,较上年减少0 元。

2、公务接待费预算 2.44万元,较上年1.13万元增加1.31万元,增幅115.93 %,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业务接待需求增加。

3、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6.1万元,较上年17.82万元减少11.72万元,降幅65.77 %,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减少了车辆运行经费。

4、会议费1.15万元,较上年3.45万元减少2.3万元,降幅66.67%,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会议减少。

5、培训费2.95万元,较上年7.91万元减少4.96万元,降幅62.71%,主要原因是本部门业务培训减少。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本部门2018年公用经费63.53万元,较2017年公用经费65.35万元减少1.82万元,降幅2.79%。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造成公用经费减少。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类预算1万元。

八、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报表

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2018年部门综合预算公开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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