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是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加挂西安市高陵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牌子。
第三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农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区农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参与指导全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负责指导全区农经系统、农村财务队伍建设,负责全区农经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
(四)负责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行情况的监测。
(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产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等产权的流转交易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融资服务。
(六)提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有关农村社会事务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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