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2.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等工作。

3.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5.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6.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参与对乡镇的考核评价工作。

7.依法管理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8.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9.建立健全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推广计算机及传输技术在全区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10.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