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高陵区发改委工作职能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目标,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区域经济调控政策建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西部大开发发展战略”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战略”,研究拟订全区战略目标、工作任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专项改革研究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拟订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六)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国外资金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资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限额以外的利用外资项目。

(七)规划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布局。制定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八)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综合利用重大事项,促进全区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九)负责全区能源行业管理工作。研究能源开发利用,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意见。加强能源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能源行业、能源发展现状,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十)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全区第三产业战略规划,研究提出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和政策措施;围绕全区产业发展,科学布局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研究和协调全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贯彻落实中、省、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指导全区特色小镇创建、培育工作,研究确定特色小镇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下达特色小镇建设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十四)负责全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五)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中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价格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完善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区内价格趋势,提供政策建议。

(十八)承担重要商品家、省级定价目录管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负责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及服务价格进行引导和监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十九)负责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监审,为价格决策提供成本依据;完成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成本调查任务。

(二十)指导区内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认定、价格认证工作;负责处理价格矛盾和纠纷。

(二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引导、调控、监管、服务”的职能,会同农林、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承担本区粮食安全责任。

(二十二)负责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拟订全区粮食安全总体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统计和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并负责牵头落实;监督指导省、市、区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粮食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二十五)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二十六)负责协调全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配合省市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二十七)负责全区智慧城市的推进协调工作,组织智慧城市的规划编制和具体工作的推进。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