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承担具体实施的职责。

(二)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协调督办、监督检查区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确定的重大事项;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探讨,重点研究分析制约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障碍,提出对策和措施;对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研究与部署全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建筑垃圾、洗车站点、门头牌匾设置、临时宣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城市公园、广场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协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识设置。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环境卫生、市容环境整治收费标准,并负责费用征收;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审批,审查园林绿地建设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

(九)根据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封施工现场、处罚、拆除等具体执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强制执法工作;协调规划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

(十)承担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查处临街商业门店产生的音响噪音污染及抽鞭、打陀螺等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负责查处无照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负责查处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污染环境行为;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区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的组织和部署工作。

(十一)牵头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负责相关领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相关活动。

(十四)新建公厕、垃圾压缩站的选点核准职责;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执法、建筑工地文化墙执法职责;新设立机动车清洗站点的资格核准职责。

(十五)负责居住区以及单位院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和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配套绿地面积审查职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配套验收职责;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再对划转事项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十九)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市政设施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高编字〔2022〕15号)文件精神,对部分职能配置调整如下:1.划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区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城市桥涵(含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燃气、热力行业管理等职责;2.划入泾河工业园党工委(管委会)的园区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3.西安市高陵区城区、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增加“负责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执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