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西安市高陵区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3次/年 |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 对重点检查单位全年执法检查率100%以上。一般检查单位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结合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年执法检查率100%以上。 | |
2 | 西安市高陵区应急管理局 |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的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80号令修改)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3 | 西安市高陵区应急管理局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的检查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发布,第63号令修改)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
4 | 西安市高陵区应急管理局 | 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
5 | 西安市高陵区应急管理局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23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监督管理。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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