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西安市高陵区卫生监督所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一次/年 | 《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陕卫法规发〔2025〕7号,19-30〔2025〕1号) | 2025年度区卫健局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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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西安市高陵区卫生监督所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一次/年 | 《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陕卫法规发〔2025〕7号,19-30〔2025〕1号)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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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西安市高陵区卫生监督所 | 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六十九、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次/年 | 《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陕西省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陕卫法规发〔2025〕7号,19-30〔2025〕1号) | 2025年度区卫健局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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