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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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医疗保障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参照检查依据内容

年度全覆盖检查,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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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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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根据《西安市高陵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等配送和结算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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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稽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