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备注

1

高陵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检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0

人民防空工程的检查标准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按工程建设进度实施


2

高陵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每年进行检查。

20

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档案制度等,明确人员责任,记录维护管理情况。

工程结构方面:工程结构完好,无明显裂缝、变形、破损,混凝土结构无质量缺陷,砌体结构无松动。

内部环境方面:工程内部整洁,无垃圾杂物,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防护设备方面: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无锈蚀、损坏、变形,防护门等能正常开关,密封胶条性能好,防爆波活门等工作正常。

系统运行方面: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通风能保证换气,给排水无堵塞渗漏,电气供电稳定,通信畅通,消防设施完备可用。

部件及附属设施方面: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防汛防火方面: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防汛物资和防火器材配备充足且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不定期检查


3

高陵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5

城市人防规划是否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防工程布局是否符合战术技术要求(如防护等级、抗力标准)工程平战转换设计是否明确,转换时限是否满足战时要求。人防指挥所是否具备抗毁能力,指挥自动化系统是否覆盖城市重点区域。

防空警报系统是否实现全覆盖,警报音响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是否组建人防专业队伍(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等),并定期开展训练和演练。

城市人口疏散预案是否完善,疏散路线和安置点是否明确。

不定期检查


4

区发改委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次/年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检查


5

区发改委

粮食收购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次/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夏粮收购、秋粮收购


6

区发改委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1次/月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粮食安全月检查


7

区发改委

对政策性粮食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次/年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


8

区发改委

查封扣押粮食、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活动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次/年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储备粮轮换管理检查


9

区发改委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次/年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10

区发改委

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1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对辖区重点能用单位,每年开展检查1次


注:1、检查主体填写行政机关或授权执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全称,不得填写无执法权的单位或执法单位内设机构。2、各综合执法领域执法机构不需要填写执法主体,由市级机关统一填写。3、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可以参照执法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填写,依据具体到相关条、款、项内容。4、检查标准未予明确的,可以参照检查内容概括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