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备注

1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2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20〕43号)

第三十六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加强对当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发现的不属于商务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3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4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从事洗染企业的监督检查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5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从事美容美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6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7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家电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8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和餐饮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企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10

高陵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