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高陵区人社局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和劳动保障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第十一条、《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
2 | 高陵区人社局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
3 | 高陵区人社局 | 对就业促进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六条 |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
4 | 高陵区人社局 | 对用人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发布)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一款 |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
5 | 高陵区人社局 |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第七条第一款 |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
6 | 高陵区人社局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十七条 |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
7 | 高陵区人社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 接到投诉或举报时,开展专项检查。 |


陕公网安备61012602000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