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描述:某诊所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17日使用既往就诊的2名参保人的身份信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并通过医保系统申报结算,共涉及医保结算22笔,骗取医疗保障基金8,606.00元。该诊所已于2024年6月18日将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退回基金账户中,医保部门对其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金额2.7倍罚款23,236.2的行政处罚,并解除其医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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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违法行为及性质属于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载图定,该诊所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描述:某女士在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通过伪造医学文书的方式申请生育津贴,共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总金额为24,068.44元。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29日将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费用退回医保基金账户,并按法律规定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金额2.7倍罚款64,984.79元,并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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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违法行为及性质属于个人伪造医学证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伪造医学文书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涉嫌犯罪,目前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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