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常见虚假行为(二):虚假医疗服务

1、冒名就医

未按照规定核验参保人员身份。

具体表现形式:

(1)未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导致他人冒名就诊;

(2)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

2、伪造医疗文书

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参保人员身份,伪造或者编造病情证明、病程记录、医嘱、手术记录、治疗记录、护理记录、处方、检查报告单等病历相关资料,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

(1)为未住院的参保人编造住院病历并进行医保报销。

(2)将未实施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耗材等项目通过下达医嘱并在病程记录、治疗记录、手术记录、处方等体现相应内容,以增加医疗费用,并进行医保报销。

(3)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达到实施某种检查、治疗、手术、用药等的目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3、虚假检查

将未实施的检查、检验项目纳入医疗费用结算,或纳入医疗费用结算的检查、检验项目无对应的医疗仪器设备。

具体表现形式:

(1)未做相关检查、检验,出具虚假报告。

(2)无检查、检验相关的医用仪器设备或检验试剂,收取相应的检查、检验项目费用。

(3)仪器设备已损坏,仍有相关计费,且将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4、虚假治疗

将未实施的治疗项目纳入费用结算,或纳入医疗费用结算的治疗项目无对应的医疗设备仪器,或诊疗项目涉及的一次性专用耗材使用消耗量少于诊疗项目计费需求。

具体表现形式:

(1)诊疗项目配套仪器设备,治疗计费人次、频次、时长等超过仪器设备工作量。

(2)未实际开展治疗,出具虚假治疗执行单,并将治疗费用纳入结算和医保报销。

(3)无治疗相关的医用设备,收取相关治疗费用。

(4)诊疗项目执行不合理。如同一穴位同时进行两种或多种治疗。如同时进行腰部推拿和针灸。

(5)治疗涉及的一次专用耗材进销存台账数据与计费不符,耗材使用消耗量小于诊疗项目计费。

5、隐瞒及捏造病情

医疗机构采用虚构病因、夸大病情、捏造病史等手段,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

(1)协助外伤患者隐瞒受伤过程,捏造病情,将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2)协助患者将不予支付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3)通过夸大或虚增病情,增加医疗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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