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信息(一)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

西安市高陵区佰俪妍抗衰美肤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610117MAB12H937N

杨涵棋

高卫公罚

〔2026〕

1号

轻微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吕宁波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2、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擅自停止使用,里面放有杂物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7.5项,违反行为属于轻微类型的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五百元(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

罚款

500元

0.05

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