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备注
1行政处罚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以及违反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3行政处罚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4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5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6行政处罚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7行政处罚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五)在禁烟场所吸烟;(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四)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五)禁烟场所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的罚款;(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8行政处罚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9行政处罚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0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房屋外貌,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二)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五)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存储、使用和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和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六)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七)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八)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十一)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十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一百零七条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改变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毁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依照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规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导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高空抛物的,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予以处罚。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1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2行政处罚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3行政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4行政处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5行政处罚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6行政处罚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7行政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18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

注意事项:

1.执法类别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2.执法依据需明确填写到条、款、项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