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自然人刘星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违法所得(万元)处罚决定日期

刘星

自然人

高卫医罚〔2025〕7号

轻微违法

刘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罚款;没收医疗器械和药品

罚款金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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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备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用此表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