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检查清单(2025年1月)

西安市高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检查清单(2025年1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备注

1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的行政检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3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4

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5

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未按标准管理、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恢复正常使用。


6

对清除积雪、积冰工作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清除积雪、积冰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7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8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

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检查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绿地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镇绿地建设中的问题,并对绿地建设给予指导。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10

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11

对养护管理责任人养护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


12

对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定期检查:

(一)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每半年检查一次;

(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每年检查一次。

发现古树名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向上一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区县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先行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

对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并接受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4

对城市道路、桥涵、照明设施的行政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夜景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城市夜景照明的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15

对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16

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设施、照明设施的巡视检查,保障其功能完好。


17

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制度;

(二)督促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三)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权人履行相关责任。


18

对燃气质量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19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0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燃气的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1

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六十一条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2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检查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项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