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高政复决字〔2021〕20号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高政复决字〔2021〕20号

 

申请人:杨某1等11人。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  

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以断水、破坏路面等非法方式迫使其搬迁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恢复供水、修复管线、道路等,并赔偿其租房损失。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予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以断水、破坏路面阻碍道路通行、破坏下水管道、破坏污水井盖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违法;

2、请求尽快修理自来水管线道路、恢复供水,修复下水管道并清理由此产生无法排除的生活污水,修复路面并恢复道路通行,更换污水井盖并消除安全隐患;

3、请求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予处理上述问题,而导致无法在村内居住生活,所产生租房的费用予以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某村某组,申请人依法享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现申请人房屋因“高陵区某村综合改造项目”面临被征收。申请人至今也未收到相关征收评估文件,也未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达到尽快征收申请人房屋及土地目的,2021年8月中旬,被申请人夜间施工清运建筑垃圾,持续十余日,严重影响村民休息。清运期间垃圾抛撒,重型车辆将村内道路压坏、压断,阻碍村民通行。在此过程中被申请人挖断村内自来水管道,中断了申请人及村民水源。下水管道被破坏导致生活污水无法排出,污水井盖也被破坏,不及时修复,也给申请人及村民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堪忧,正常生活难以维系。申请人与其沟通多次,被申请人拒不处理。申请人的村内房屋几乎是每一家的唯一住房,也是申请人每家老小赖以生存、遮风避雨的住所。以上种种行为导致申请人及村里村民都无法正常生活,同时,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高陵区泾渭街道办事处采取断水、阻碍道路通行、破坏下水管道等野蛮手段致使申请人感到生活不便,确属以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搬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之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现场)照片、租房合同、11户户籍本复印件、光盘-街道不作为电话及现场录音、6月29日与街道办人员断气谈判照片、7月7日对于断气断网的查处申请书及文件接收记录、8月向1234投诉的记录和回复截图、11户家庭及住宅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杨某1等11人认为街办以断水、破坏路面等非法方式使其搬迁的行为违法,要求予以修复,赔偿申请人租房等损失。经核查,该描述情况和现实情况严重不符。该11户为“高陵区某村综合改造项目”剩余11户群众,在拆迁过程中多次提出超出拆迁标准范围的无理要求,拆迁工作人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直未有理会,进而多次进行上方访和行政复议。大多数群众签订协议,并在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拆迁公司组织工程队开始对交房群众房屋进行拆除,因交房群众较多,考虑到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天然气带来的严重安全隐患,并在和天然气公司对接沟通后,拆迁指挥部又及时联系天然气配送站对断气群众及时免费配送了液化气灶和液化气罐,保证群众用气。按照房屋拆除及清运等工作时序进度,在办理相关清运手续后,施工队开始对已拆除房屋进行建筑垃圾清运,在工队清运过程中造成了部分道路和水管损坏,事后施工队立即对道路及管线进行了修复,目前剩余11户群众路通、电通、水通,房屋完整,无任何损坏,完全满足其生活需求,后面附相关佐证资料。在调查中,还有个别群众在门前搭起了“聊天室”,并无使其搬迁的情况,生活惬意。对于部分租赁房屋群众,是11户群众里面有部分人想让自己的生活过得更舒服,自己不愿意住在农村,想住到城里,自愿进行租房,与其他情况无关,截至目前,未有任何人员任何机构要挟或者迫使11户群众搬离。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11户群众通水、通电(照片);2、村内道路畅通、车辆正常行驶(照片);3、气通(照片);4、同未拆迁群众多次沟通,所提要求严重超出拆迁赔付范围(照片);5、群众生产生活正常,个别群众在门口临时搭建聊天场所(照片);6、未拆迁群众房屋未有任何损坏(照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高陵区泾渭街道某村某组村民。因地质灾害及基础建设需要,高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某村某组进行搬迁改造,并确定泾渭街道办事处为项目搬迁安置实施主体。该搬迁项目涉及某村某组96户群众(含11位申请人户),除申请人户外,本案受理时,其余群众均与被申请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已搬离村内原住宅。在清理拆迁垃圾过程中,垃圾拉运车辆存在将部分路面、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及下水井盖损坏现象,但现被损坏路面、自来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已修复,井盖已更换,已消除安全隐患,水通、路通。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及下水井盖损坏的行为,非被申请人实施,也非被申请人指使他人实施。申请人主张因拆迁行为产生在外租房费用,并提供了户口本及租房合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施工队在垃圾拉运过程中致部分道路、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及下水井盖损坏的事实,非被申请人实施,也非被申请人指使他人实施,其不是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事实行为;且被申请人在接到群众反映后安排人员对路面、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下水井盖进行了修复、更换,现已消除了安全隐患,水通、路通。故不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以断水、破坏路面阻碍道路通行、破坏下水管道、破坏污水井盖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二、申请人主张因拆迁行为产生在外租房费用,但仅提供了户口本及租房合同,而对其在外租房行为与被申请人搬迁行政行为的关联性,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其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某1等11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